网站首页 >> 客户服务 >>办事指南 >> 检验样品收办须知
详细内容

检验样品收办须知

一、本院规定对所有的监督检验和各类委托检验均应在业务收发室办理样品收发手续。

二、用户在收发室办理样品收发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或抽样单,并提供样品,有关技术资料及联系地址、电话、填写委托单,办理交接手续。

三、收发室在接待用户送样时,应了解送样者委托目的和要求以及检验依据,并检查样品的完好性及样品量,符合要求后开具样品收据,第二联交委托者保存。

四、收发室保持清洁卫生,闲人莫入。所有业务收发均在窗口办理手续。

五、收发室接待人员在接待用户时应热情,服务周到,对用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意见应虚心听取,尽力满足。



Copyright 2013 Powered by 衡水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衡水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业务受理电话: 0318-2181240 传真: 0318-2182230 地址:衡水市永兴西路2488号 冀ICP备12013027号-1


技术支持: 北派互联 | 管理登录
返回顶部 seo seo